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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类型定位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 ,教育 、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职业教育作为国民教育体系和人力资源开发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广大青年打开通往成功成才大门的重要途径 。建设教育强国、人才强国 ,离不开高质量发展的职业教育 。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职业教育前途广阔、大有可为 。要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深入推进育人方式、办学模式、管理体制 、保障机制改革 ,稳步发展职业本科教育,建设一批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 ,推动职普融通 ,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培养更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能工巧匠 、大国工匠 。

  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 。随着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 ,社会对技术技能人才 的需求日趋多样,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程度前所未有。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以法律形式明确了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 的教育类型,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着力提升职业教育 的认可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 、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推进职普融通、产教融合、科教融汇,优化职业教育类型定位。职业教育 是类型教育而非层次教育 的“官方认证” ,过程艰辛 、意义非凡, 是转化职业教育认知 、提升职业教育地位、增强职业教育服务社会能力的逻辑起点。不断优化职业教育 的类型定位,就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 ,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关键在于深化产教融合,增强职业教育适应性 。这就要求职业教育必须服务区域、服务行业 ,全面提高技术技能人才自主培养质量 ;要因地制宜、量体裁衣,接地气 ;要加强与普通教育的沟通 ,深化中高职贯通培养改革 ,进一步提升职业教育 的认可度,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搭建“立交桥”。

  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理念。职业院校学生通常在入学前未能养成良好的学习态度和习惯,普遍缺乏自信心,因此要加倍予以呵护和培养 。职业教育不仅要教学生知识和技能 ,使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还要培养他们良好的职业素养与职业习惯 ,培养脚踏实地、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不断激发他们 的职业热情和创新创业激情,使他们能够高质量就业 ,并通过优异 的表现获得社会尊重 。

  创新“扬长教育”实践 。职业教育 的类型定位与制度举措 ,厘清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基本区别和主要联系,明确了发展目标 、创新了发展范式 ,促进了量的累积与质 的飞跃。同时,反复强调职业教育的地位 ,不断出台加快发展职业教育 的政策 ,某种程度上折射出职业教育满足经济社会需要 的作用发挥得还不充分、与人才市场的供需还不适配的问题。随着职业教育政策实施,职业院校 的生源也更趋多元化 ,通过实施以个体长处为基点、以激励为核心、以情感为介质的“扬长教育”,让每个学生都得到个性发展 ,具备“硬技能”;通过“以长促全” ,让每个学生都得到全面发展,具备“软实力” ,将学生培养成高素质 的技术技能人才,最终获得人生出彩 的机会 。

  深化职业教育供给侧改革 。供给侧改革并非单纯增加或减少供给 ,而 是矫正要素配置的扭曲状态,核心是生产要素 的激活。同理,职业教育改革应当不断激发学生的主体性和参与性,以此促进创新发展。要进一步探索与完善办学模式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服务社会和个体发展,培养大批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国家现代化建设 。首先要在课程设置上增加有效供给 ,满足多样性需求 ,打破专业壁垒,开发更多适合学生潜在优势和能力发挥的课程,减少纯知识性课程及其内容的比重 。其次要开辟更多 的“第二课堂” ,让学生在兴趣小组 、社团和大量社会实践中找到兴趣点与兴奋点 ,在活动中实现自己价值和能力 的提升。再其次要因材施教 ,改变教学管理模式 ,打破标准化流水线式 的培养模式,推行柔性教学和弹性教学模式,采用小班制 、导师制等 ,提高教育教学 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最后要改变教学方法 ,以学生学习为中心,确立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 ,变生硬 的灌输为激励式 、参与式教学 ,提高学生学习 的主动性与创造性。

  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对促进就业创业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增进人民福祉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 ,人工智能 、大数据 、云计算等科技手段引发数字化转型革命 ,新制造 、新零售、新金融等商业模式引发生产与消费革命 。职业教育要把握形势 、顺应趋势 ,准确识变 、科学应变 、主动求变,进一步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结合新技术、新产业 、新模式、新岗位强化专业设置与建设,进行课程体系研发 ,增强学生 的创造力 、技术力、问题解决和团队合作能力,为学生实现自由而全面 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为党和国家源源不断地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 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

  (作者 :张洁 ,系北京财贸职业学院副教授)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 :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 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 、艺人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 、私人场所等 ,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 。一旦发生侵权纠纷 ,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的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1月12日 ,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 ,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 。经查,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 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 ,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 。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经司法鉴定 ,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

  随后,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 的同时 ,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 ,“随手拍” 、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不仅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 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 ,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 ,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 ,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而不是依靠暴力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 ,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网上有不同 的声音:有网友猜测,拍照的说不定 是狗仔,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活该挨打 ;也有网友认为,王某某 是公众人物,哪怕当时真被拍了 ,也应该有被拍的容忍度。

  实际上 ,公众人物、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 的纠纷屡见不鲜。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的视频 ,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 ,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 ,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 。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 ,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 的到来 ,公众人物、艺人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 的点滴生活 。无论 是在机场,还 是在逛街吃饭,公众人物、艺人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 。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 的小区,偷拍其生活照,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的正常生活。

  那么 ,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 、艺人?公众人物 、艺人 的隐私权边界 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 ,公众人物、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随手拍’ 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 ,这种情况下的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 ,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的行为 。

  公众人物 、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 、狗仔 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对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 ,从法律上讲 ,公众人物 、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 ,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 是在家庭 、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是将照片公开或 是用于商业目 的,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 ,由于公众人物 、艺人工作和生活 的性质比较特殊 ,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 ,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 、艺人对自己 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 的容忍度 。至于“容忍度” 的边界问题,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的人格权 。

  如果被发现偷拍 ,公众人物 、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

  段英子说 ,偷拍、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 ,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 ,避免纠纷升级 。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当下街拍流行 ,“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 。其中 ,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 的同意,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行不法之实。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 。经民警询问 ,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冯晓青说 ,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 ,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 的相关规定 ,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 的照片进行扩散 ,都 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

  “无论是街拍还是偷拍,如果是对人物肖像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 、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段英子说。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 、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的私密活动 ,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可能侵犯被拍摄者 的隐私权 。比较恶劣 的行为 ,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 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更不能随意发布 ,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 。”赵占领说 ,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 ,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 ,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未暴露他人隐私 的 ,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而要展现这种状态 的前提,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由此产生了特有 的街拍分支 ,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 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 ,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 ,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 ,正在制作 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 。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 是执法人员,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 ,这才产生了误会。

  “后来 ,我每次拍摄前,都会征求被拍摄者 的同意 。”小曾说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的“遭遇”:去年4月 ,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的头像,并且连自己走路时 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 。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 ,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 ,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 的人利用了 。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 ,但这些照片还 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冯晓青告诉记者,街拍照片需要区分 是否将照片公开,未经公开的收藏、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 、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赵占领说,偷拍、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 ,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 的 ,偷拍 、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

  “发现被拍后 ,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 ,就 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 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是以私力救济 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段英子说 。

  那么,怎样 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 的拍摄方式呢?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 ,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 ,无论 是拍摄还 是后续的使用、发布等行为 ,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的同意 ,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 。”段英子说 。

  对于未经允许 的偷拍、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 ,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冯晓青说 ,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 ,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 ,且合同具有相对性 ,一旦发生侵权问题,平台不能推卸责任,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平台赔偿之后 ,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民法典较以前的民法通则而言,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的目的 是否是营利 ,这 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 。”段英子提醒说 ,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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