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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专家解读******

  对街上公众人物可以“随手拍”吗 ?

  专家 :发生纠纷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 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的兴起,日常生活中 ,“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 ,不仅 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 、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 。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 ,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拍摄不构成侵权;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 ,且拍摄场合在家中、私人场所等 ,则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

  ● 未经被拍摄者同意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 的肖像权,照片在网络平台上传播,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一旦发生侵权纠纷,被偷拍者可以追究网络平台 的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王意天

  近日,王某某在上海打人事件引发社会高度关注,相关报道多次冲上热搜榜 。

  1月12日,上海静安警方发布通报,11日4时许接报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经查 ,王某某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 ,陈某某称未拍摄 ,双方发生争吵。王某某等人对陈某某进行殴打 。经司法鉴定,陈某某综合评定为轻微伤 。

  随后 ,有媒体证实打人者为知名公众人物王某某 。

  不少人在谴责暴力的同时,也在深入探讨隐私权 的问题——随着自媒体 、短视频平台 的兴起,日常生活中,“随手拍”、街拍现象已极为常见,不仅 是公众人物,连普通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其中的法律界限在哪里?

  多位专家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未经被拍摄者同意 的拍摄行为,涉嫌侵犯被拍摄者的肖像权 ,照片在网络平台中传播 ,也有可能导致被拍摄者名誉权受损 ,“随手拍” 、街拍现象亟待法律规制。遇到未经允许的拍摄行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而不是依靠暴力 。

  偷拍行为屡见不鲜

  隐私权边界须界定

  记者注意到,王某某打人事件曝光后 ,网上有不同 的声音 :有网友猜测,拍照 的说不定 是狗仔 ,狗仔盯着拍照很烦人 ,活该挨打 ;也有网友认为 ,王某某是公众人物 ,哪怕当时真被拍了,也应该有被拍 的容忍度。

  实际上,公众人物 、艺人等因被拍而引发 的纠纷屡见不鲜 。

  同样在1月12日,博主刘某某在其社交平台晒出了王姓知名艺人 的视频 ,并发文“这回被他发现了,对不住了 ,下回我会藏好点”。后续两人发生纠纷,刘某某称自己险些被打。事情一出即登上热搜榜,引来网友热议。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公众人物、艺人 的生活越发透明,一些粉丝也热衷于挖掘他们幕后的点滴生活。无论是在机场,还是在逛街吃饭 ,公众人物 、艺人 的周围总会时不时亮起闪光灯。甚至有粉丝潜入到公众人物、艺人居住的小区 ,偷拍其生活照 ,严重影响公众人物、艺人 的正常生活 。

  那么 ,到底能不能“随手拍”公众人物、艺人 ?公众人物 、艺人 的隐私权边界是否与普通人不同呢 ?

  “相对于普通人而言,公众人物、艺人 的隐私权或肖像权受到一些限制 ,‘随手拍’ 是否侵权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说,如果其行程已经对外公布,且拍摄场合属于公共场合,这种情况下 的拍摄不构成侵权 ;而如果其行程并未对外公布,甚至采取了严格 的保密措施,且拍摄场合在家中 、私人场所等非公共场合 ,则偷拍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及肖像权的行为。

  公众人物 、艺人一旦发现自己被偷拍时,往往会采取行动制止粉丝、狗仔 的拍摄行为,并要求其删除拍摄的照片 。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冯晓青分析说,从法律上讲,公众人物 、艺人与普通人法律地位相同,同样有权禁止他人偷拍。但最终应以偷拍者用途判断,若偷拍之后纯粹用于个人欣赏或是在家庭、朋友小范围内传播,被偷拍人难以知晓,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若 是将照片公开或 是用于商业目 的 ,甚至用于不当场合且造成严重后果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段英子说,由于公众人物、艺人工作和生活 的性质比较特殊,并且要考虑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等因素 ,学理观点和司法裁判观点通常都认为公众人物、艺人对自己的一些权利内容受到损害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 。至于“容忍度” 的边界问题 ,需要考虑社会普遍公认的道德标准 ,即不能无底线地损害其基本 的人格权。

  如果被发现偷拍 ,公众人物 、艺人该如何制止呢?

  段英子说 ,偷拍 、街拍纠纷一般都在现场发生,难以照本宣科地建议被侵权者向法院寻求救济,如果采取私力救济,双方也应当友好沟通,控制好“度” ,避免纠纷升级。

  街拍暗含法律风险

  随意拍摄可能侵权

  在生活中,不仅仅是明星大腕 ,人人都可能成为被拍摄对象 。当下街拍流行 ,“摄影师”只需拉近镜头 ,按下快门,一张人物特写的街拍就完成了。其中,很多照片并未经过被拍摄者 的同意 ,其肖像就被定格在照片中 ,随后被上传到网上 。

  甚至有人假借街拍之名 ,行不法之实 。去年1月,四川成都一男子在公共厕所对女性进行偷拍,被周围热心市民发现并当场制伏。经民警询问 ,该男子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最终被行政拘留5日 。

  冯晓青说,偷拍毫无疑问属于违法行为 ,无论是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 ,未经允许偷拍他人,甚至将偷拍获得 的照片进行扩散,都 是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表现。我国刑法还规定了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 ,对造成严重后果 的情形作出了规定 。其中,窃照(即偷拍)造成严重后果 的 ,可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论 是街拍还 是偷拍 ,如果 是对人物肖像 的拍摄,都会涉及被拍摄者的肖像权。根据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 、使用 、公开肖像权人 的肖像 ,肖像作品权利人(就街拍的情形而言通常 是指摄影者)不得以发表 、复制 、发行 、出租 、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段英子说 。

  段英子进一步分析说 ,如果拍摄 的内容或者拍摄手法比较特殊,例如拍摄他人在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的私密活动,拍摄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等,根据民法典规定 ,可能侵犯被拍摄者 的隐私权。比较恶劣的行为,还有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触犯刑法 。

  “在未经被拍摄者允许的情况下不能随意拍摄 ,更不能随意发布 ,因为偷拍行为通常侵犯了被拍摄者 的生活安宁权以及肖像权。”赵占领说 ,如使用目的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拍摄了他人的肖像,但未把他人肖像作为画面主体进行展示 ,未暴露他人隐私的,不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隐私权。

  未经允许传播照片

  平台可被追究责任

  在拍摄过程中 ,一些“摄影师”喜欢将人们最真实、最自然的状态记录下来 ,而要展现这种状态的前提 ,则需要被拍摄者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拍摄 ,由此产生了特有的街拍分支 ,但拍摄过程中也可能产生各种误会 。

  来自上海市徐汇区的摄影爱好者小曾回忆说,有一次拍摄一位小吃摊老板认真工作的样子,对方发现他在拍照后 ,急忙收拾摊位,头也不回地跑掉了,正在制作 的食物也都被打翻在地 。事后小曾找到这位摊主,表示自己只 是觉得画面很美,就给拍了下来,而摊主则以为小曾 是执法人员 ,要拍照留证扣留摊位 ,这才产生了误会 。

  “后来,我每次拍摄前 ,都会征求被拍摄者 的同意。”小曾说 。

  江苏省无锡市居民小李向记者介绍了她 的“遭遇”:去年4月,她在刷朋友圈时发现自己的照片成了别人 的头像 ,并且连自己走路时 的照片也被人发到了聊天交友网站中。这让她十分吃惊和气愤 。

  后来追根溯源才得知 ,小李和朋友去年3月份外出游玩时,朋友在小李不注意时拍摄了这组照片 ,事后将照片上传到个人社交平台,没想到被别有用心 的人利用了。尽管朋友第一时间删除了这些照片 ,但这些照片还是在网络上流传开了 。

  冯晓青告诉记者 ,街拍照片需要区分是否将照片公开 ,未经公开 的收藏 、欣赏行为并不会产生相应法律后果 ,从社会层面也不会对被拍摄者产生不良影响。而照片一经公开,则要根据传播范围、影响程度等确定侵权程度 。

  赵占领说,偷拍 、街拍者发在网络社交平台上的照片即便原本作为收藏之用,但如果被其他人二次传播,对被拍摄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偷拍、街拍者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

  “发现被拍后,被拍摄者要求删除图片或者视频 ,就 是在明确表达其不同意自己 的肖像被公开或制作 ,是以私力救济 的方式要求拍摄者停止侵害自身权益。拍摄者最好配合删除,否则权利人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要求拍摄者承担民事责任 。”段英子说 。

  那么,怎样的“随手拍”、街拍才是正确 的拍摄方式呢 ?

  “有些拍摄者可能有一个认识误区 ,觉得在公共场合拍摄或者发布的时候不营利就可以了 ,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无论 是拍摄还是后续 的使用、发布等行为,都需要得到被拍摄者 的同意 ,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其肖像权。”段英子说 。

  对于未经允许的偷拍 、街拍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广泛传播,平台又该采取何种措施 ?

  冯晓青说 ,发布者肯定应当承担责任,平台与发布者之间有相关协议,但协议对第三方被偷拍者无约束力 ,且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旦发生侵权问题 ,平台不能推卸责任 ,被偷拍者可以追究平台责任 。平台赔偿之后 ,可以向发布者追偿 。

  “民法典较以前 的民法通则而言 ,对肖像权等人格权已经作出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主要强调在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不得以营利为目 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民法典不再区分拍摄者 的目的是否 是营利 ,这是一种对民事主体的肖像权更为周到的保护。”段英子提醒说,拍摄也要依法而为。

  漫画/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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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画《“中华商业第一街”上海南京路》,作者何小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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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画《助力新速度》,作者崔弥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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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油画《晨光下 的三河新村》 ,作者丁一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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